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民初1927号
原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102号7幢B座21层2110一21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
被告:山西劳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劳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庭审过程中,因被告山西劳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3万元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