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民初1927号 原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102号7幢B座21层2110一21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 被告:山西劳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劳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庭审过程中,因被告山西劳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3万元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