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9执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
被执行人:江苏苏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俞景春。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3.15397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27715.4元,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2年2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5辆,未实际扣押,未启动处置程序。
5.本院曾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53.153972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波
审  判  员   裴凌晨
审  判  员   李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黄雅琪
法 官 助 理   施 昊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