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市久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073号
原告:**市久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龙河镇龙集居委会老街一栋104商铺。
法定代表人:隋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尖,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董事长。
原告**市久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市久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久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红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