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区交通运输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袁清,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袁清,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区交通运输局、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11执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小超
审 判 员 石育红
审 判 员 奉仰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莫燕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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