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4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469120835H。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7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5%计算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两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1月10日偿还30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保证于2022年1月10日前偿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5%计算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8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二、2021年8月31日、11月25日、2022年1月11日、8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名下7个银行账户,***名下5个银行账户、1个微信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8月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泰兴市××街道体育场××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上述房产本院正在(2022)苏1283执1606号执行案件中依法处置,待处置结束后款项依法分配。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0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8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使用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照片、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经冻结但是余额不足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正在另案处置的房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72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国威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