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再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311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