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648号
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狮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纯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陵,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加斌,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君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180号正信商住大厦10F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君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50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云伟
人民陪审员 何华林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琛
书记员廖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