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647号
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狮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纯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陵,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加斌,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盛中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喇嘛滩村村委会后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负责人。
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盛中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25元,减半收取22012.5元,由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云伟
人民陪审员 何华林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罗 琛
书 记 员 廖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