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静,湖南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珠晖区狮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纯德,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周波,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冯新发,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原告**与被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周波、冯新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己收取2194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肖云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琛
书 记 员 廖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