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静,湖南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珠晖区狮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纯德,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周波,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冯新发,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原告**与被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周波、冯新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己收取2194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肖云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琛
书 记 员 廖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