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3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西南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扬帆大道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0951843XH。
法定代表人:胡晓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茶海路移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6839652149。
法定代表人:范官书,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03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西南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74398.00元,承担执行费251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