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0民初1606号
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云诚园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1164886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丰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湾寨村黄金坡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9838102X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丰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