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6182号
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3号云诚园商城三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116488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正禾山黑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团溪镇两路口村白羊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907555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西大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1902。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正禾山黑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