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沙黔北壹号黑猪养殖有限公司、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3民初2855号
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3号云诚园商城三楼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116488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北壹号黑猪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沙土镇观堂村青杠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66081019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县,(前贵州省**县钬淋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
被告:**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鼓场街道城治路河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66695955XU。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北壹号黑猪养殖有限公司、**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11日立案后,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海南正源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