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02民初3899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61512762。
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兰州路北段1666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0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5.00元,减半收取23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