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1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61512762,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兰州路北段1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雅,山东雅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2022381J,住所地曹县开发区鸭绿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在执行立案后多次对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鲁1721执1868号限制消费令,对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多次向被执行人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达传票,传唤其到法院说明情况,但多方查找无果。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20万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房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