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702民初4019号
原告:**,男,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兰州路北段1666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赋征,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电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文电力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赋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269264元及迟延期间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3年欠***新疆鄯善太阳能电站围栏项目、济源光伏电站项目支架买卖及安装工程款269264元,***于2019年6月12日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将269264元欠款及相应权利转让给了我,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依法取得了269264元的债权。综上所述,被告负有给付我269264元工程款及迟延期间利息的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起诉到法院,望判如所请。
博文电力辩称,一、因***对我公司的债权已履行完毕,故***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请法院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请。2013年,我公司和***因新疆鄯善太阳能电站围栏项目和济源光伏电站项目存在26.9264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我公司陆续支付给了***共计34.3万元,因此我公司不再欠***工程款。由于***对我公司已经没有债权可享有,故***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我公司没有偿还**任何款项的事实根据和义务。请法院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请。二、因新疆鄯善太阳能电站围栏项目和济源光伏电站项目,我公司共欠***26.9264万元,而***已从我公司领取34.3万元,***多领取的7.3736万元,属不当得利,我公司保留诉权。三、因***的债权已于2017年履行完毕,***在2019年将己履行完毕的债权转让给**,**依据没有事实根据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使我公司良好的信誉受损,因此***和**涉嫌虚假诉讼,请法院依法追究***和**涉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与博文电力就新疆鄯善20MWP太阳能电站围栏建筑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协议书》一份,合同金额为31万元。2015年1月16日,博文电力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济源一中、文化城项目结算协议》,***作为博文电力的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2019年6月12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博文电力所欠的269264元的债权及相应权利转让给**。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本案中,博文公司辩称与***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提交了有关协议与银行交易流水等,但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存在及具体数额。因此,**诉称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其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39元,减半收取2669.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