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4090号
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鑫城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江,经理。
被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兰州路北段1666号。
法定代表人:彭鲁胜,经理。
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限期七日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晁一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