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756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兰州路北段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61512762。
法定代表人:彭鲁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普易购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AH1X1B。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菏泽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790XA。
法定代表人:韩冬,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3239167B。
法定代表人:季国梅,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普易购云商有限公司、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普易购云商有限公司、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海普易购云商有限公司、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少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