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358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新疆路。
法定代表人:王宗富,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兰州路北段1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总经理。
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立案。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1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青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