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青2802执异3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足以排除执行。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于2019年7月1日,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支行签订了农民工工资监管协议。
解除对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海 英
审 判 员 哈斯巴根
人民陪审员 巴 木
书 记 员 旦 木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