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26民初1561号
原告:独山县永金打字复印服务部,地址:独山县盛世风景A栋1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6MA6GT7EC7U。
经营者:***。
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7号1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323269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独山县永金打字复印服务部诉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独山县永金打字复印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