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民初2590号
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30323W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94172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陈木兰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延系两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云南工投曲靖经开区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51012270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工投曲靖经开区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被告云南工投曲靖经开区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两原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4.00元,减半收取2077.00元,由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武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雷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