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2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春,经理。
被执行人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蓝天街道准煤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荣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与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
审判员 高振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