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

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与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40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94172。
法定代表人王洪春,鹏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静,鹏鹞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怀仁县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怀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4571088966K。
法定代表人陈连生,黄河公司董事长。
鹏鹞公司与黄河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鹏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黄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7月17日、9月20日、1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河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黄河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未能查询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河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委托怀仁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河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本次执行到位现金4732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予以认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3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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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