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

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2执异37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被注销,吸收合并于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原债权债务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并已由宜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公司变更登记,应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已被宜兴市行政审批局注销,由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注册资本已变更,宜兴市行政审批局于同日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秀炳 审判员  董成香 审判员  苏俊伊
书记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