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82财保6号
申请人: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霍州市鼓楼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55万元。2018年12月5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