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917号
原告: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巍山路(金贝商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13469378P。
法定代表人:杜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涵,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9月15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被告:***,女,1994年2月5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瑞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黄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