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经济开发区巍山路(金贝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杜敏,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13469378P。
委托代理人:王寸绿,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世刚,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胡新娥,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本院执行的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新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胡新娥到期未履行,大理三环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胡新娥返还借款109,45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要求***、胡新娥返还代偿贷款本息214,423.9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按年利率6%的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要求***、胡新娥负担案件受理费3,235.50元;要求***、胡新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经查控,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727.54元,但由于申请执行人属于本院(2021)云2901执2549号案件被执行人,且上述案件未能执行完毕,故上述执行款项本院未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云L0××××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但未能进行扣押进行处置。本院向大理市、监利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经相关查控后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认为本案被执行名下有位于大理市三环郡城A幢1805号房产可供执行,但经本院查询上述房产已被本院(2019)云2901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厚良之间的关于上述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鉴于此本院认为上述房产无法处置。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鉴于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徐 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