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2160号
原告:北京大正万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银地家园北15幢1层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宣开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站东街甲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北京大正万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宣开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北京大正万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大正万方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正万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