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开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行政裁定书
(2018)京行申348号
再审申请人***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所作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终13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支持其原诉求。
本院认为,依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西城房管局具有对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本案中,***以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横东街133号、135号房屋未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协议,拆迁人在没有任何合法强拆手续的情况下,拆迁人于夜晚暴力拆除了***的房屋,致使房屋灭失,房内物品全部损毁,经济损失惨重。为此,***向西城房管局申请查处。西城房管局收到***的申请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拆除行为进行了解核查。经核查,北京市西城区南横东街 133号、135号房屋及自建房由户主任宗贤(***之堂弟)在2008年4月1日与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自行拆除,未发现存在违法逼迁、拆迁行为及受托单位应降低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岗位证书的情形,遂作出《答复》并送达***的行为符合规定。***请求撤销西城房管局作出的《答复》,判令西城区房管局依法履行查处拆迁方违法拆迁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华峰 审  判  员   章坚强 审  判  员   贾宇军
书  记  员   胡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