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开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宣开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7709号
原告:***,女,193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宁凤霞,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系***之女。
被告:赵冬梅,女,5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宣开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赵冬梅、北京宣开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