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949号
原告:华港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68314245R),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1号地块A3幢。
法定代表人:吴立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焕文,男。
被告: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92749626),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华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忆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