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3039号
原告:温州东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建宇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东。
被告: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东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