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3649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任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