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3649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大街118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金额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任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