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23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开发区泰莱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周利,董事长
原告**平诉被告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并提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