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113行审1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利,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长市监处字[2016]03016-0912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案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已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长市监处字[2016]第03016-0912号行政处罚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