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浙XX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8548号
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楼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行,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XX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侯根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鸿,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C区S-3幢B塔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金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信,系公司员工。
被告:黄林飞,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钓锋,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黄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 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