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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C区S-3幢B塔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金叶华,经理。
被告:王利兴,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贤红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林珍
书记员叶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