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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7492号之二
原告:浙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TDB1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18号凯泰汽配城2幢503号。
法定代表人:童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芳,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68310965P,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C区S-3幢B塔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金叶华。
被告:章铁生,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傅宏伟,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浙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章铁生、傅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章铁生、傅宏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章铁生、傅宏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66元,减半收取计176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83元,由原告浙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徐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阮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