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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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386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B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68310965P。
法定代表人:金叶华。
被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伍辉耘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