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3861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C区S-3幢B塔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