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3861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C区S-3幢B塔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