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保3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F49872079H,住所地济宁市***景园商务楼A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68310965P,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C区S-3幢B塔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与被保全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891诉前调确6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保全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207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