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科技支行、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1民初10248号 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科技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浦路17-24、17-25、17-26号,艮塔东路415、417、419、421、423、42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C区S-3幢B塔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陈中淼,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万人溱,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科技支行与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陈中淼、***、万人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科技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陈中淼、***、万人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50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科技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