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C区S-3幢B塔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6831096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3年0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及其管理费人民币4844331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诉讼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分配到执行款2324896.19元,优先偿付执行费50843.31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273052.88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18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