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3190号
申请执行人***,女,苗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高湖路万达华府C区S-3幢B塔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6831096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801000元、案件受理费146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及相应执行费。因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在诸暨市人民法院享有的***借款债权310万元进行了保全,目前该款尚不能提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3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