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2450号
原告: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与惠州路交叉路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4840587R。
法定代表人:李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轩,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燕停停,女,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营,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燕停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君东
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 参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