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193号
原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
法定代表人:李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英、朱榕,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德镇,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明,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通信公司)与被告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昊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本案应由工程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或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山东昊宇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向原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由我公司承接贵公司东营地区固定宽带(红线内)工程,工程空间利润小,加之东营地区协调费用过高,我公司前期协调及支付施工队工程款,因我公司资金储备不足,考虑到东营地区的特殊情况,年关将至现请贵公司帮助解决,向贵公司申请借款伍拾万元整。我公司郑重承诺:一、我公司保证稳我司施工区域的施工队不出现任何例外发生,若有发生愿意接受贵公司任何处罚。二、贵公司伍拾万元的预付工程款共借款四个自然月,利息共计三万元整。利息由我公司承担,从后期人工费结算中工程款扣除……”2018年2月1日,原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山东昊宇公司转款500000元。就上述承诺书的内容看,虽有“借款”和“预付工程款”的不同表述,但山东昊宇公司承诺了借款期限和利息金额,其性质符合借款的本质特征,故本案的案由应为民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上述规定,本案可由本院管辖。被告山东昊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秀月
书记员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