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265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峰,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4840587R。
法定代表人:陈海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延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3970W。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昊,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超,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