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2450号
原告: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与惠州路交叉路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484058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女,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